为进一步加强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南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(通大〔2018〕19号),结合本学科实际情况,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招生实施细则。
一、凡取得化学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,正高职称年龄不满60周岁,副高职称年龄不满57周岁,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的,均可申请上岗招收硕士研究生,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。
二、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。指导教师应能较好地履行职责,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,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,培养研究生质量好,师生关系和谐。
1. 凡指导教师及其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术和科研上出现抄袭、剽窃、造假等行为,一经查实,取消指导教师上岗资格;
2. 凡指导教师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有“不合格”者,暂停其上岗资格,具体处理细则参照《南通大学关于江苏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》执行。
三、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,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,从事本学科方向的研究工作。有在研的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,或主持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,可独立支配的经费不少于6万元。若无在研的科研项目,可独立支配的经费不少于12万元。
指导教师近3年需取得如下科研成果:以第一作者、通讯作者或署名作者(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)身份,在SCI、EI、ISTP期刊(见南通大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)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、或出版学术专著或专业教材1部以上(独著或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);或近3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(排名第1)、或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(排名第1)。
四、指导教师因公出差、出国、及在国外学习,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,并认真安排好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;若离校一年以上,无法指导研究生的学习,不列入上岗指导教师范围。
化学化工学院
2019年2月25日